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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(国卫老龄函〔2021〕25号)
老龄大数据
2023-03-02
国卫老龄函〔2021〕25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(老龄办):
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,根据《
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
》(国卫老龄发〔2020〕23号),国家卫生健康委(全国老龄办)决定开展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任务
按照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要求,围绕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、方便老年人日常出行、提升为老年人服务质量、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、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、提高为老服务科技化水平以及管理保障等方面内容,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培训等活动,扎实推进各项创建工作,按照逐级推荐、优中选优的原则,评选出
1000个
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。
二、工作安排
(一)科学分配名额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(全国老龄办)根据人口总数、人口老龄化程度、社区数量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为各省(区、市)分配申报名额,申报名额总数1000个(申报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)。
(二)逐级组织培训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(全国老龄办)将围绕创建标准、评分细则等内容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(老龄办)相关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专家进行培训,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创建工作。各地要逐级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。
(三)现场调研指导。
根据各地创建工作的进展和需要,国家卫生健康委(全国老龄办)将选取部分地区,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,并为当地改进创建工作提供指导。各地要加大对社区的指导力度,及时了解创建工作进展,帮助社区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
(四)社区自愿申报与县级初核。
符合条件的社区按照自愿的原则,填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(详见附件2)并在社区内公示,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(老龄办)初审通过后,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(老龄办)复核。
(五)省级复核与推荐。
各省(区、市)卫生健康行政部门(老龄办)对各地提交的参评社区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把关,提出审核意见,向国家卫生健康委(全国老龄办)推荐本省份参评社区名单,并填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汇总表(详见附件3)。
(六)国家评审、命名与授牌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(全国老龄办)组织专家对各省(区、市)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评审,并抽取部分社区进行现场核查验收。根据评审和现场核查结果,确定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名单并在官网进行公示。根据评选公示结果,国家卫生健康委(全国老龄办)为首批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命名和授牌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(全国老龄办)统筹协调创建工作,成立创建工作办公室,设在中国健康教育中心,负责沟通、资料审核和评审验收等具体工作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(老龄办)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级创建工作。
(二)严格审核把关。
各地要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按照自下而上、逐级推荐、逐级审核的工作程序开展申报工作,对基层推荐的社区要严格审核把关,坚决杜绝弄虚作假。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、审核把关不严、不合格申报材料较多的省份,国家卫生健康委(全国老龄办)将视情核减申报名额。
(三)严明工作纪律。
被推荐社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要按程序进行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,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。评审过程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,切实减轻基层负担。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,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。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,国家卫生健康委(全国老龄办)将进行严肃处理,相关社区5年内不得参评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。
(四)强化氛围营造。
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、报纸、广播及网络、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媒介,大力倡导“积极老龄观、健康老龄化、幸福老年人”的理念,广泛宣传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,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。
请各地将申请表、推荐汇总表及有关申报材料于
2021年6月18日
前统一报送中国健康教育中心(纸质版一式两份,通过邮寄方式报送;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)。逾期未报视为弃权。
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联系人:
宁艳、程玉兰
联系电话:
(010)64260328、64245767
邮寄地址:
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12楼
邮政编码:
100011
电子邮箱:
sfxlnyhxsq@163.com
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联系人:
白宇
联系电话:
(010)62030792
附件:
1.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报名额分配表
2.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
3.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汇总表
国家卫生健康委
全国老龄办
2021年1月26日
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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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国家卫健委.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.2021-01-2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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